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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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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068號

114年審裁字第1068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71號聲請人 興松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71號
聲請人
興松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

2(一)聲請人因承攬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即中華民國107年改制前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之「北宜高速公路第二標工程C22(石碇彭山段)」工程,向該局請求第17期工程估驗款未果,遂對該局提起請求給付工程款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採納該局所提時效抗辯之主張,維持第一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遭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系爭裁定未考量聲請人上開工程款債權,業經法院另案執行假扣押,致聲請人未能於時效完成前行使承攬報酬請求權,顯具有法律上不得行使之時效障礙事由,而逕以聲請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已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3(二)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128條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指「請求權可行使時」一詞,並未清楚揭示具體意涵,其文意難以理解,顯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

4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5三、經查:

6(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7(二)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之上開主張,已說明本案工程款雖遭法院扣押,然此一扣押命令並不構成聲請人行使請求權之法律上障礙,聲請人仍得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提起給付訴訟,以達中斷時效之效果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猶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8(三)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9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0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11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71號

聲請人

興松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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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106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16 字 · 1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