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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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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243號

114年審裁字第1243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087號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087號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以「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不當,提起公法上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更一字第4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就系爭規定是否具正當性之爭議為裁判,違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字第351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維持原審訴外裁判之方式,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系爭判決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均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規定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明確表明其係「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等規定,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本庭爰從寬認定其係以人民身分,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判決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涉爭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一部有理由而部分廢棄原判決,進而就廢棄部分自為判決,並以其餘上訴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以上先予敘明。

4四、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其所陳實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誤認或忽略何等基本權利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何等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087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78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124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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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82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