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11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侯慶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就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案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法庭見解:聲請人得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前,就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聲請案,依本庭「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正本1份於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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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聲請就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案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
主文
聲請人得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前,就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聲請案,依本庭「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正本1份於憲法法庭。
理由
¶1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前開聲請許可,依本庭公告之期限應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提出聲請。
¶2二、查本件聲請已敘明其與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聲請案之關聯性,核與前開要件相符,其聲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3三、關於「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中有關「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之說明,請參見本庭網站說明,網址: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06。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聲請人
侯慶辰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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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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