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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377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4 年 11 月 09 日

案由

聲請人因殺人未遂聲請撤銷羈押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4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承審法官並未依法訊問,亦未告知聲請人任一羈押原因,使聲請人無從有效行使防禦權,且隨訴訟之進展,聲請人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01條及第108條等相關規定羈押,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不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171號

聲請人

黃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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