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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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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67號

115年審裁字第167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647號聲請人 許晉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647號
聲請人
許晉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8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最終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27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最終判決係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送達,而聲請人遲至114年12月2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647號

聲請人

許晉端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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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5年審裁字第16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5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