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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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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憲統字第12號

解釋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統字第12號聲請人 吳樹欉、劉金龍、吳俊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統字第12號
聲請人
吳樹欉、劉金龍、吳俊德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楊大法官惠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就114年度憲統字第12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法庭見解: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前,得就114年度憲統字第12號聲請案,依附件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於憲法法庭。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就114年度憲統字第12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

主文

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前,得就114年度憲統字第12號聲請案,依附件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於憲法法庭。

理由

1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114年度憲統字第12號聲請案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查聲請人已敘明其與上開聲請案之關聯性,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相符,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3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4大法官 呂太郎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統字第12號

聲請人

吳樹欉、劉金龍、吳俊德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楊大法官惠欽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20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4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