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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274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1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聲暫字第5號
聲請人
鄭宏輝、鄭湘婷

案由

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09號案件預定於中華民國115年元月7日審理,此案案情複雜且難期公平,涉及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侵害人格、肖像等人權以及金融資金等產權與侵犯居家隱私權並釀成不可預期之個資侵犯及損害之違憲情形,實應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前作成停止訴訟程序措施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故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前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聲暫字第5號

聲請人

鄭宏輝、鄭湘婷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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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82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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