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人誤植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查聲請書所列確定終局裁判案號雖為「113年審裁字第934號」,惟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以系爭裁定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遲至114年12月22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927號
聲請人
丁致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