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757號裁定,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聲請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之暫時處分部分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195號
聲請人
彭鈺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