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15年審裁字第397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5 年 02 月 10 日

案由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757號裁定,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聲請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之暫時處分部分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195號

聲請人

彭鈺龍

附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115年審裁字第397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