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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383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5 年 02 月 09 日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經同院114年度聲再字第40號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後,提出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而非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聲請人應得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惟遭原裁定駁回,該裁定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見及此,竟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使聲請人須承擔責罰顯不相當之刑罰,致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權益遭受顯然過苛侵害,不符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更違反比例原則之要求,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且依同法第60條第6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關於認事用法當否之事項,予以爭執,即逕謂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604號

聲請人

夏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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