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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501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259號
聲請人
藍仁富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中,惟其上開違法情節輕微,符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乃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然經最高檢察署台律114非1840字第11499194731號函(下稱系爭函)以不溯及既往為由,認聲請人之聲請與非常上訴要件不符,故系爭函已剝奪聲請人之減刑權益,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大法官釋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釋憲狀所載,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函提起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或法規範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三、查系爭函並非前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或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或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259號

聲請人

藍仁富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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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80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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