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939號
115年審裁字第939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5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551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8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32條至第38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73條、第98條之3、第104條、第278條、第28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5(二)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
¶6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8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551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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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93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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