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 分鐘讀完・全文 409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解釋日期 115 年 05 月 13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聲請人 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5 月 13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聲請人
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就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115年度憲民字第332號、第387號聲請案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法庭見解:本件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就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115年度憲民字第332號、第387號聲請案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且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者為原則,並以提出一次為限,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5條第3項定有明文。

2二、查聲請人前曾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向本庭聲請擔任法庭之友,經本庭以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並於同年4月17日提出法庭之友聲請書。本件為復行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3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4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聲請人

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意見書與附件

解釋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20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0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