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5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就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115年度憲民字第332號、第387號聲請案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法庭見解:本件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就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115年度憲民字第332號、第387號聲請案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且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者為原則,並以提出一次為限,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5條第3項定有明文。
¶2二、查聲請人前曾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向本庭聲請擔任法庭之友,經本庭以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並於同年4月17日提出法庭之友聲請書。本件為復行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3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4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聲請人
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意見書與附件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