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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982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5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662號
聲請人
林瑜亮

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然系爭判決未審酌本案承辦員警有未開啟密錄器之違背法定程序行為,且該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關於「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要件定義不明,均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662號

聲請人

林瑜亮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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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77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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