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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015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5 月 31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35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08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73條、第298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聲請部分,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其所陳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無涉,此部分之聲請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35號

聲請人

王千瑜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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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11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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