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詐欺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反論理法則與時空邏輯,無視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以正式公函,確認刑事開庭錄影光碟存放於刑事執行卷宗之事實,卻採信基層行政人員改稱前揭刑事開庭錄影光碟不存在及欲以民事光碟頂替之矛盾說詞,而違背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以其上訴為無理由,而維持第一審法院之論罪處刑判決,並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嗣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復聲請再審,經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之部分聲請係以同一事實再為聲請,部分聲請係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之聲請再審關於新事實、新證據之規定等理由,認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為部分不合法、部分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持其主觀意見,爭執法院關於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逕謂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