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系爭判決一論處聲請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駁回上訴。聲請人仍不服,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四、復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作成並已送達,本件聲請人於115年4月23日始提出聲請,已逾憲訴法第59條第2項所定期限,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