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字第158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維持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所作成之裁罰,又未依據聲請人使用車輛之需要,就聲請人之違規行為給予減輕或免罰,且其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是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