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26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憲法訴訟聲請書」,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1.請求憲法法庭將『行政訴訟法第49-1條』擴張解釋為准許公務員就『懲處、免職案件』訴訟自行向最高行政提起事件。2.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我『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26號之裁定』,請求憲法法庭將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我『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26號之裁定』廢棄發回至最高行政法院,准許我就『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26號』之事件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指定管轄。」 二、綜觀本件「憲法訴訟聲請書」,應認聲請人係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最高行政法院固有關於聲請人之編為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26號事件,繫屬於該院,惟該事件猶在該院審理中,尚未作成終結該事件之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