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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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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092號

115年審裁字第1092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6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75號聲請人 王伯群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6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75號
聲請人
王伯群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抗字第24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於115年5月1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書於憲法法庭,是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之法定聲請期間,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75號

聲請人

王伯群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5年審裁字第109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1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