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答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抗字第24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於115年5月1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書於憲法法庭,是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之法定聲請期間,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