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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130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04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謂: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8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73條、第98條之3、第104條、第278條、第28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49條之3、第298條、教師法(下合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聲請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04號

聲請人

王千瑜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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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76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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