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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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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105號

115年審裁字第1105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6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83號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6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83號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49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係依牴觸憲法而無效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作成,未適用憲法規定,造成憲法保障人民行使釋憲權之限制,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等規定,請求司法院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並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7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記載得據以為聲請之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已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況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83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8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5年審裁字第110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9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