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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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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160號

115年審裁字第1160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48號聲請人 吳淨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48號
聲請人
吳淨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不服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不服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下稱原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55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復經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387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字第4725號案件指揮執行,惟因聲請人未到案,臺北地檢署遂於98年10月14日發布通緝。聲請人不服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經該院114年度聲字第2916號刑事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6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之抗告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而確定,遂提起本件聲請。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錯誤適用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並認原因案件之行刑權尚未完成,而未依刑法第2條規定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是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爰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就行刑權時效之主觀意見,泛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5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48號

聲請人

吳淨馳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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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5年審裁字第116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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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7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