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152號
115年審裁字第1152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6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35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大法官迴避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大法官迴避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憲法法庭全體大法官迴避,卻經憲法法庭115年憲裁字第6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違法予以駁回,剝奪聲請人請求解釋憲法之權利,是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屬違憲裁定,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係主張系爭憲法法庭裁定違憲,並侵害其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而聲請解釋憲法。核其聲請意旨,仍屬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未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35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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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15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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