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150號
115年審裁字第1150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6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32號
- 聲請人
- 張明義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系爭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6月,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出抗告而未提起,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32號
聲請人
張明義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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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15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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