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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145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6 月 23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26號
聲請人
陳俞志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查無積極證據,僅憑聲請人以香奠白包包裝訴狀轉送告訴人之行為,即推定聲請人具有恐嚇故意,實質免除檢察官舉證責任,轉由聲請人承擔證明自己無罪,該判決之推理過程逸脫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論理法則及第161條無罪推定原則,侵害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香奠白包依社會通念,足令一般人感覺寓有加害生命身體之意」,然民間習俗對白包之嫌惡,屬主觀心理之不快或忌諱,非聲請人所能掌握,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將主觀忌諱等同於客觀恐嚇之認定,違反經驗法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就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26號

聲請人

陳俞志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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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8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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