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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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187號
115年審裁字第1187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7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廖國勛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交通裁決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上字第79號(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114年度交上字第132號、同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再字第3號判決,及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下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未考量證據保存之武器不對等,又過度限制再審新證據之認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3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再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字第132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二)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三)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與系爭規定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249號
聲請人
廖國勛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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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18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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