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178號
115年審裁字第1178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7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31號
- 聲請人
- 呂振瑋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欲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卻遭法務部回函告知聲請人所提復審已逾監獄行刑法第121條所定期間,將為復審不受理之決定;法務部矯正署復未將撤銷殘刑通知書送達聲請人,致聲請人錯過法定上訴期間,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並未表明係就何裁判提起本件聲請,綜觀其聲請意旨,係請求就法務部通知聲請人所提復審已逾期之法務部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法授矯教字第11503001020號函(下稱系爭函)為憲法審查。系爭函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或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或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31號
聲請人
呂振瑋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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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17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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