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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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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176號

115年審裁字第1176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51號聲請人 高美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51號
聲請人
高美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原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具狀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等提出請求國家賠償訴訟,嗣經臺北地院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人於審理中請求法院交付原因案件案發當時之監視器影片光碟,經士林地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114年度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作成就前開監視器影片光碟,得於法庭或於該院閱卷室閱覽,但禁止抄錄、攝影(翻拍),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節本(拷貝光碟)之裁定,聲請人不服系爭裁定,提出本件聲請。

2二、聲請意旨略以:(一)系爭裁定以「具有相當公務秘密性質」及「聲請人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聲請複製交付而遭駁回在案」為由,僅准許聲請人於法庭或閱卷室內閱覽,禁止抄錄、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節本(拷貝光碟),而剝奪聲請人有效行使訴訟權及防禦權之核心內涵,顯已構成裁量權濫用,該不當限制已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第8條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11條保障之資訊接近自由、證據取得權、第16條保障之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及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關於審判中卷證資訊獲知權等之解釋意旨。(二)民事案件收取抗告費用之制度,構成不當限制人民之救濟權,且抗告等額外費用,應按民法過失相抵原則之精神,依損害發生或擴大之原因,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以符合憲法之平等、比例原則。(三)請求憲法法庭於本件就系爭裁定之憲法審查案件作成判決前,暫時停止原因案件民事訴訟之審理等語。

3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爰依此審理。

4四、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5五、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得依法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確定,核屬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系爭裁定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是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7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51號

聲請人

高美玉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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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5年審裁字第117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75 字 · 10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