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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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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199號

115年審裁字第1199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15號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15號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向司法院聲請停止準用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68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因準用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作為限制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停止憲法訴訟法之請求權,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人爰依憲法第171條第2項及第173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憲法訴訟法及系爭裁定無效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據其他確定終局裁判而為本件聲請,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況系爭裁定係由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至聲請人聲請停止準用憲法訴訟法部分,非屬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15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憲法第78條憲法第171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5年審裁字第119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9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