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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286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17號
聲請人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強制治療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04號准予強制治療之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強制治療與有期徒刑具有同等之人身自由剝奪強度,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評估、鑑定」程序,受處分人自應受相應之正當程序保障,其鑑定人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4項規定到庭說明並接受詰問,方符直接審理主義、言詞審理主義之要求,並保障受處分人對鑑定人之詰問權。聲請人之辯護人於審理程序中,已具體指摘相關實體及程序瑕疵,然原審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均未實質審查,逕以書面鑑定報告作為裁定強制治療之依據,不僅違反前開刑事訴訟法規定,更使聲請人喪失對鑑定人行使詰問權之機會,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權利,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憲法法庭應廢棄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為適法之審理程序。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及對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當否之見解,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17號

聲請人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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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32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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