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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255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89號
聲請人
韓法政

案由

聲請人因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主張意旨略以:聲請人收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交付之跟蹤騷擾書面告誡書,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依序就書面告誡聲明異議與提起行政訴訟,終經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簡抗統字第2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行政法院無審判權,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各審法官判決不同、解釋不同,且已耗時數個月時間,請求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人之跟蹤騷擾告誡書是否可以撤回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本件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89號

聲請人

韓法政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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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92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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