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255號
115年審裁字第1255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7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89號
- 聲請人
- 韓法政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主張意旨略以:聲請人收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交付之跟蹤騷擾書面告誡書,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依序就書面告誡聲明異議與提起行政訴訟,終經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簡抗統字第2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行政法院無審判權,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各審法官判決不同、解釋不同,且已耗時數個月時間,請求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人之跟蹤騷擾告誡書是否可以撤回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本件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89號
聲請人
韓法政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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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25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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