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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308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8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96號
聲請人
黃浩良、洪翠鄉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9年度醫再字第2號、第3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南高分院114年度醫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抗告無理由而予駁回。聲請人認其於再審書狀中已表明再審理由,僅係未附具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規定命其補正,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不顧司法院釋字第482號解釋揭示之闡明義務,逕依民訴法第447條規定裁定聲請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違反憲法第16條、第23條及第80條,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以一己之見解,泛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82號解釋,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的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96號

聲請人

黃浩良、洪翠鄉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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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48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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