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399號
115年審裁字第1399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8 月 21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031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60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教師法、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73條、第298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284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一)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其所陳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無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1031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39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