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392號
115年審裁字第1392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8 月 21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907號
- 聲請人
- 林曉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70號(下稱系爭裁定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就現行司法實務定應執行刑之方式,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一、二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一、二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07號
聲請人
林曉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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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39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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