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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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458號
115年審裁字第1458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9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582號
- 聲請人
- 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疫苗接種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疫苗接種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疫苗接種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41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修正發布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7條附表、第7條之1第2款、第7條之2第1款(下分稱系爭規定二、三及四)、107年11月16日、110年2月18日修正發布之系爭辦法第13條等規定(下分稱系爭規定五、六),與具重要關聯性之103年1月9日、107年11月16日、110年2月18日修正發布之系爭辦法及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系爭辦法第12條等規定 (下併稱系爭規定七),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二之「相關」及「無法排除」、系爭規定三之「無因果關係」、系爭規定四之「無關」、系爭規定五及六之「無法確定」,欠缺客觀可供操作之標準,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2.系爭規定二至六就「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及認定要件,嚴重侵害憲法第15條、第22條保障之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人性尊嚴、人格權、健康權、身體權及生命權,並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3.系爭規定二至六就「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無關」類型認定要件之適用結果均實質擴大「無關」類型,導致救濟個案未獲補償,違反憲法特別犠牲補償原則;4.系爭規定一欠缺接種前完整告知及陳述意見規定,系爭規定七欠缺接種後救濟審議期間之當事人陳述意見、獲取審議資料,以及其診斷醫師等人員參與程序規定,違反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5.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課予義務訴訟裁判基準時點」理論時,未審酌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人性尊嚴、人格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基本權重要事項,逕為對聲請人不利判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3三、經查,系爭規定七未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4四、核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規定一至六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582號
聲請人
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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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45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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