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456號
115年審裁字第1456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9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121號
- 聲請人
- 施老安(兼張本武等22人之被選定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就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1109號裁定,聲請再審。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就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1109號裁定,聲請再審。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73號、112年審裁字第1943號及115年審裁字第1109號等14件裁定,有「程序裁定存在法規規定的瑕疵」,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但書規定為「程序補正」,聲請再審為憲法審查審判。綜觀聲請書意旨,聲請人應係就其先前針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57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等規定,所提出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案(聲請案號為112年度憲民字第902號,下稱系爭聲請案),聲請再審,請求憲法法庭重為審理。
¶3三、惟查,系爭聲請案業經憲法法庭審理終結,並以112年審裁字第1773號裁定不受理在案,已不生程序補正問題。又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尚不得就憲法法庭之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之聲請顯不合法。縱認聲請人係就系爭聲請案之聲請客體,重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即已送達於聲請人,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此次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1121號
聲請人
施老安(兼張本武等22人之被選定人)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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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45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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