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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

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決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案由

本庭評議後,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爰併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主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被上訴人主張:伊持對債務人甲之新臺幣5,613萬7,626元稅款債權執行名義,向行政執行署聲請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先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核發系爭扣押命令,禁止甲向上訴人收取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各項債權,上訴人亦不得向甲為清償;嗣同年月11日核發系爭收取命令(與系爭扣押命令合稱系爭執行命令),終止甲與上訴人間如附表編號1 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並命上訴人將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交付被上訴人,系爭收取命令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算至該日之解約金為174萬1,273元(下稱系爭解約金)。上訴人對於系爭執行命令均聲明異議,否認甲之系爭解約金債權存在。爰依系爭收取命令及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系爭解約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行政執行署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系爭保險契約,並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三、另件徵詢結果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對上開法律問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已裁定提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為相同法律問題,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附表:

┌─┬─────┬────┬───────┬────┬────┐│編│ 保單號碼 │投保日期│ 保單種類 │ 要保人 │被保險人││號│ │ │ │ │ │├─┼─────┼────┼───────┼────┼────┤│1 │0000000000│89/2/29 │國泰人壽鍾愛一│○○○○│○○○○││ │ │ │生終身壽險 │ │ │├─┼─────┼────┼───────┼────┼────┤│2 │0000000000│89/2/29 │國泰人壽住院醫│○○○○│○○○○││ │ │ │療終身健康保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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