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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提案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

請求損害賠償決議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上訴人
Allianz Global Corporate & Specialty AG
法定代理人
Volker Dierks
Wolfgang Jurss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
被上訴人
SK Shipp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Euikyun Hwang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
參加人
Expert Investments Inc.
法定代理人
George Skiathitis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

案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6年度海商上更二 字第2 號),提起上訴,經本庭評議認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有歧異並徵詢其他各庭意見而有不同見解,爰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件一所示法律問題,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理由

壹、本案基礎事實訴外人甲公司於民國97年9 月間,向訴外人高00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00公司)購買148 卷冷軋鋼卷(下稱系爭貨物),並由高00公司為託運人,將系爭貨物交由被上訴人乙公司(船運公司)以系爭船舶承運,由臺灣高雄港運送至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紐奧良港(下稱紐奧良港)。乙公司於同年9 月間(按99年5 月26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前)簽發載貨證券交付予高00公司。其後系爭貨物因鏽蝕造成損害,上訴人保險公司丙,於98年4 月29日依保險契約賠償甲公司,並受讓損害賠償債權後,向乙公司求償。

本案載貨證券背面約款第32條有關準據法,記載為:應以西元1936年4 月16日批准之美國海上貨物運送法為準據法。乙公司因而主張應適用美國法(涉及單位責任限制),上訴人丙公司則主張應適用我國海商法第77條之規定。

貳、法律問題及法律見解:如附件一。

參、本庭擬採之法律見解:本庭擬採乙說。

肆、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經徵詢其他各庭,就法律問題,民事第一庭,採不同意見。民事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第五庭、第七庭、第八庭,均同意提案庭所採法律見解。第五庭附提意見,認本院裁判,似尚無歧異。

伍、本庭指定庭員滕允潔法官為民事大法庭之庭員。

陸、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1項。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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