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提案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
- 上訴人
- Allianz Global Corporate & Specialty AG
- 法定代理人
- Volker Dierks
- Wolfgang Jurss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 律師
- 被上訴人
- SK Shipping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Euikyun Hwang
- 訴訟代理人
- 程學文 律師
- 參加人
- Expert Investments Inc.
- 法定代理人
- George Skiathitis
- 訴訟代理人
- 劉貞鳳 律師
案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6年度海商上更二 字第2 號),提起上訴,經本庭評議認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有歧異並徵詢其他各庭意見而有不同見解,爰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件一所示法律問題,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理由
壹、本案基礎事實訴外人甲公司於民國97年9 月間,向訴外人高00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00公司)購買148 卷冷軋鋼卷(下稱系爭貨物),並由高00公司為託運人,將系爭貨物交由被上訴人乙公司(船運公司)以系爭船舶承運,由臺灣高雄港運送至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紐奧良港(下稱紐奧良港)。乙公司於同年9 月間(按99年5 月26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前)簽發載貨證券交付予高00公司。其後系爭貨物因鏽蝕造成損害,上訴人保險公司丙,於98年4 月29日依保險契約賠償甲公司,並受讓損害賠償債權後,向乙公司求償。
本案載貨證券背面約款第32條有關準據法,記載為:應以西元1936年4 月16日批准之美國海上貨物運送法為準據法。乙公司因而主張應適用美國法(涉及單位責任限制),上訴人丙公司則主張應適用我國海商法第77條之規定。
貳、法律問題及法律見解:如附件一。
參、本庭擬採之法律見解:本庭擬採乙說。
肆、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經徵詢其他各庭,就法律問題,民事第一庭,採不同意見。民事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第五庭、第七庭、第八庭,均同意提案庭所採法律見解。第五庭附提意見,認本院裁判,似尚無歧異。
伍、本庭指定庭員滕允潔法官為民事大法庭之庭員。
陸、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1項。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