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258號
- 再抗告人
- 鑫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曾勁元 律師
- 相對人
- 林麗偵
- 沈瑞堂
案由
本庭評議後,認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爰裁定如下:
主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再抗告人因相對人林麗偵被訴侵占案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1,698萬7,423元本息。桃園地院刑事庭認林麗偵侵占384萬5,000元(下稱系爭款項),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惟逾此範圍之金額,難以侵占罪相繩,且與上開認定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同時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移送該院民事庭。桃園地院民事庭認林麗偵侵占逾系爭款項,及刑案判決並未認定相對人沈瑞堂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各部分,再抗告人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均難認為合法,逕予裁定駁回(林麗偵侵占系爭款項部分,經原法院廢棄發回桃園地院更為處理確定)。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惟業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得否於民事庭補繳裁判費,以補正程式之欠缺?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存有歧異(本院另件108年度台抗字第953號提案裁定參照)。
四、另件徵詢之結果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提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仍存有歧異,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