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258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決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再抗告人
鑫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
相對人
林麗偵
沈瑞堂

案由

本庭評議後,認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爰裁定如下:

主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再抗告人因相對人林麗偵被訴侵占案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1,698萬7,423元本息。桃園地院刑事庭認林麗偵侵占384萬5,000元(下稱系爭款項),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惟逾此範圍之金額,難以侵占罪相繩,且與上開認定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同時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移送該院民事庭。桃園地院民事庭認林麗偵侵占逾系爭款項,及刑案判決並未認定相對人沈瑞堂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各部分,再抗告人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均難認為合法,逕予裁定駁回(林麗偵侵占系爭款項部分,經原法院廢棄發回桃園地院更為處理確定)。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惟業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得否於民事庭補繳裁判費,以補正程式之欠缺?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存有歧異(本院另件108年度台抗字第953號提案裁定參照)。

四、另件徵詢之結果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提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仍存有歧異,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定

帶「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