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992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悌 訴訟代理人 賴亭尹 律師 被 上訴 人 梁○源 葉○正 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滿 訴訟代理人 許家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因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爰裁定如下:
主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
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 原告甲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7條設立之保護機構,甲主張被告乙、丙於擔任被告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董事期間,從事內線交易不法行為,爰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第7項起訴,請求解任乙、丙於A公司之董事職務。A公司則以:乙、丙於甲起訴時已辭任伊董事職務,已非伊董事,甲請求解任乙、丙董事職務,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甲之主張無訴之利益,A公司之抗辯為可採,判決駁回甲之請求。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 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裁判解任訴訟之適用對象,是否包括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 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存有歧異(本院另件112年度台上字第840號提案裁定參照)。 四、另件徵詢結果 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爰裁定併予提案。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