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303號上 訴 人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慧穎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林政憲 律師 吳絮琳 律師 曾益盛 律師 李怡臻 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承騏 訴 訟代理 人 王國棟 律師 蔡承恩 律師 林庭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爰裁定如下:
主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
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 甲公司為觀光遊樂業經營者,由其負責人乙與丙公司簽訂租賃合約,出租其經營遊樂園區之部分場地,供丙公司、丁公司舉辦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活動(下稱系爭活動),該活動由丙、丁公司之共同負責人戊規劃主辦,甲公司提供住房、泡湯及午后票優惠專案,並請戊協助宣傳,藉舉辦系爭活動,促銷旅宿及遊憩設施。嗣因系爭活動之色粉噴灑濃度過高,暨電腦燈位置未防免與色粉接觸,引發粉塵閃燃現象,進而產生塵爆結果,致參與活動之消費者A受身體、健康之損害。A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乙賠償損害,事實審認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 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存有歧異(本院另件112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提案裁定參照)。 四、另件徵詢結果 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爰裁定併予提案。
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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