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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
刑事領域的解釋
所謂一事不再理,是指有罪、無罪的實體判決確定時,關於同一案件具有不許於訴訟中再度成為問題的效力,也就是禁止就同一案件再度予以起訴,如果違反這個原則,則法院就應該從程序上予以免訴的諭知。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刑事領域的相近名詞
不付保護處分
行政、刑事
少年保護事件經少年法院調查後,如認有審理必要,就會裁定開始審理,審理結果,可能會裁定保護處分(如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
不作為
行政、家事、刑事
就行政法上之意義而言,乃指行為人依法負有積極作為的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消極的不為履行法定之義務。
不作為犯
刑事
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者,就是不作為犯,也就是行為人沒有任何的舉止或動作,是違反刑事法律的期待。
不具可罰之違法性
刑事
指行為雖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因其質與量不符合刑事制裁要求,不具值得處罰程度的違法性,所以犯罪不成立。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行政、刑事、民事
是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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