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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行政領域的解釋

不得使尋求法律救濟的人民處於較原有處罰更不利的法律地位。例如:撤銷訴訟的判決,如是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的判決(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

刑事領域的解釋

是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此一原則的目的在於防止被告因畏懼上訴可能會遭受更重刑之判決,而不敢行使其上訴權。但如果檢察官或自訴人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合法而且有理由),或者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被撤銷者,就不在禁止之列。

民事領域的解釋

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審法院不能超過上訴聲明範圍做出更不利於上訴人的裁判。例如:甲起訴請求乙交付耳環一對及戒指一枚,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交付耳環一對,但駁回甲有關交付戒指的請求。甲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改判乙應交付戒指一枚。假設乙對於該判決沒有提起上訴,則上訴法院審理時縱使發現甲不能請求乙交付耳環,也不能改判為駁回甲關於耳環部分的請求。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法律名詞辭典有 3 則解釋,分屬行政、刑事、民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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