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域的解釋根據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如果公務員懲戒案件的移送審議程序違背規定,或被付懲戒人死亡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作成「不受理」的議決。但修正後,新法已將「議決」修改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