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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10年12月17日以第1527次會議,對本聲請案為不受理議決,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10年9月10日以第1522次會議,對本聲請案為不受理議決,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10年12月10日以第1526次會議,對本聲請案為不受理議決,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50 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服本院107年7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70014924號函、本院大法官107年7月27日第1480次會議有關107年度憲二字第182號聲請解釋案之不受理議決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36 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服本院107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70003467號函、本院大法官107年5月25日第1477次會議有關107年度憲二字第34號聲請解釋案之不受理議決
司法院-訴願決定九十三年訴字第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因認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之見解,與大法官第一二一七次及第一二二○次會議對其先前聲請釋憲案所為不受理議決之見解有異,向本院聲請統一解釋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37 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服本院107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70014884號函、本院大法官107年5月25日第1477次會議有關會台字第13427號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之不受理議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八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為不受理議決之聲請,經核尚非有理由」。抗告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為不受理議決之聲請,經核尚非有理由」。原告不服該函復,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院台大二字第1070014924號函(下稱107年7月31日函)及所附被告所屬大法官107年7月27日第1480次會議議決第6案之107年度憲二字第182號解釋案之不受理議決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1746 號公懲判決預覽 ↗
懇請貴會勿受誤導,以公平、公正、客觀立場審議本案,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規定為不受理議決。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890 號公懲判決預覽 ↗
原再審議議決及各歷次再審議議決均未就原議決未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規定為不受理議決之違法加以調查,更未就聲請人是否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此一先決條件加以審究;且原議決於作成議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裁定認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所為之不受理議決,非屬行政處分,並無違誤。既非行政處分,依修正前訴願法第一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九九八號公懲判決預覽 ↗
司法院僅將涉同一違法失職案件的部分人員移送審議,違反公懲法第八條,此違法事實昭昭明甚,亦為公懲會所不爭執;委員諸公不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司法院所為移送逕為不受理議決,反而曲解法之本質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670 號公懲判決預覽 ↗
再審議聲請意旨徒憑己見,將同法第20條第1項所稱「必要時,得通知申辯」,擴張解釋為包含所有非同法第25條應為免議議決及第26條應為不受理議決之情況,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九○號公懲判決預覽 ↗
三字第三五六五八號移送書係人事處處長吳堯峰決行亦違反上項規定,又未經審酌採鄉愿作風被掣肘使用偽造變造證據遵照台灣省物資局意思移送懲戒,顯有觸犯刑責之嫌,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不受理議決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97年度鑑字第11120號公懲判決預覽 ↗
(四)綜上,祈請貴會斟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予以不受理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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