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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鄭永彬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毓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482號、109年度偵字第15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洪毓恩詐欺案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附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10年12月17日以第1527次會議,對本聲請案為不受理議決,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永彬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