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2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昭亮
- 被告
- 李子英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丁詠純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邱創典律師
- 被告
- 何芳玲
- 選任辯護人
- 呂維凱律師
- 被告
- 陳聖德
- 選任辯護人
- 陳偉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鄭昭亮、李子英、何芳玲、陳聖德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所應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7條以及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之疑義,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04年8月6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附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10年12月10日以第1526次會議,對本聲請案為不受理議決,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