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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2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吳育霖方宣恩張佐榕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昭亮
被告
李子英
共同選任辯護人
丁詠純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創典律師
被告
何芳玲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被告
陳聖德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鄭昭亮、李子英、何芳玲、陳聖德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所應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7條以及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之疑義,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04年8月6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附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10年12月10日以第1526次會議,對本聲請案為不受理議決,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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