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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行政領域的解釋

訴訟當事人對於不利於自己、尚未確定的下級審法院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或變更下級審法院的判決,但上級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情形,或上訴的主張並無理由,上訴審法院的表示用語。 例如:人民甲(原告)對稅捐稽徵機關(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其意思就是維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刑事領域的解釋

法院不接受該上訴請求,意指維持原本的判決。

民事領域的解釋

上級審認為上訴人提起的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而維持原審判決結果。

  • 「上訴駁回」在法律名詞辭典有 3 則解釋,分屬行政、刑事、民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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