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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同居之虐待
不堪同居之虐待
家事領域的解釋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施以肉體上或精神上的虐待,已經達到讓他方無法忍受再住在一起的情形。具體事件,由法院依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依照證據來認定。
「不堪同居之虐待」是家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家事領域的相近名詞
不作為
行政、家事、刑事
就行政法上之意義而言,乃指行為人依法負有積極作為的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消極的不為履行法定之義務。
不啻
行政、家事
「不僅是」、「何止」的意思。
不得抗告
家事、民事、刑事
「抗告」是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法院所為對他不利的裁定,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
不得處分之事項
家事
不能依當事人的意思自行決定或變更的事項,例如撤銷婚姻、否認子女之訴以及認領子女之訴等事項。
不能為意思表示
家事
因為精神或其他心智的缺陷,以致沒有辦法向外界表示自己的意思。這個時候就需要一個代理人來幫他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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